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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三、职责
3.1 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小组结构图:
3.2 职责分工
3.2.1 总指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院长或分管医疗的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如因故无法到场,则由分管领导委托医务科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应急置院内各组的分工协作、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请求外援。
3.2.2 现场处置组:Ⅰ级事件和Ⅱ级事件由发生科室的分管领导带组,Ⅲ级事件和Ⅳ级由相关分预案具体负责人带组,负责现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协助疾控部门调查工作。
3.2.3 医疗救治组:Ⅰ级事件和Ⅱ级事件由分管医疗的领导带组,Ⅲ级发事件和Ⅳ级事件由科室负责人带组,负责医疗、护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建立临时救护站,救助受伤人员,以及公共卫生相关工作。成立明光市人民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专家组名单(附件四)。
3.2.4 支持保障组:由总指挥指定的专人带组,负责提供应急物质资源(包括相关的设备、器械、防护用品、药品、消毒设施、疫情报告、安全保卫等)和人员支持。
3.2.5 沟通协调组:由党政办的科室负责人带组,沟通办、健康管理中心、信息科等协助党政办负责院内的信息传递、院外与媒体沟通、发布事件通稿、接受媒体采访并应对网络舆情。
3.2.6 非工作时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总值班人员向行政总值班汇报,预案由行政总值班负责启动并临时兼任现场总指挥。
3.2.7 各主要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附件三),应急办根据工作需要需及时调整。
3.2.8 各科室、病区、班组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应急事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员工学习并遵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预案。
3.2.9 各相关工作人员在发生紧急事件时,未经总指挥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应继续坚守或支援其他工作人员工作。
四、依据
依据《明光市人民医院突发应急事件总预案》
五、定义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主要包括:
5.1 重大传染病疫情: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5.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5.3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5.4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六、管控目标
无
八、内容
8.1 监测与报告:
8.1.1 监测机制:
建立由防保科/急诊科--医院应急指挥机构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8.1.2 报告程序:
8.1.2.1 我院为责任报告单位;我院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8.1.2.2 口头报告:责任报告人除按常规疫情报告、疾病监测及其他常规监测系统规定要求进行报告外,对发现的各种突发公共卫生异常现象、可能传染病疫情要向医务科报告(电话:8132757),确认突发公卫事件发生后报告应急办(电话:8132757));节假日、夜间报告院总值班(话:8158919),确认突发公卫事件发生后汇报行政值班。
8.1.2.3 书面及网络报告:应急指挥小组应当在 2 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 件时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 件时,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8.1.2.4 正常工作时段由应急办,非正常工作时段由行政值班汇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8.2 事件预警:
8.2.1 预警分级: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可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8.2.1.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需借用社会资源方可控制结果的各类应急事件,
一次事件患病人数 10 人及以上或病危病例、死亡病例达 2 人及以上。或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指令性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事件。
8.2.1.2 重大事件(Ⅱ级) 需借用社会资源方可控制结果的各类应急事件,一次事件患病人数 5-9 人或病危病例、死亡病例 1 人。或需外派医务人员参与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令性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事件。
8.2.1.3 较大事件(Ⅲ级) 需多部门协调方可控制结果的各类应急事件,一次事件患病人数 3-4 人或病危、病重 1 人,无死亡病例。
8.2.1.4 一般事件(Ⅳ级)泛指经部门协调应急处置后可控制结果的各类不良事件,一次事件患病人数 1-2 人且无死亡或病危、病重病例。
8.2.2 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由消控中心接总指挥指令,播报“橙色+地点”发布。
8.3 应急响应
8.3.1 分级响应:
8.3.1.1 预案启动决定:
8.3.1.1.1 特别严重疫情和严重疫情响应:由医院院长(或党委副书记)决定启动并总指挥。
8.3.1.1.2 较重疫情和一般疫情:由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并担任总指挥。
8.3.1.1.3 非正常工作时段:由行政值班汇报分管领导后、决定启动并临时担任总指挥。
8.3.1.2 预案启动后,根据预案要求开展救治工作,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可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响应等级。
8.3.2 现场评估与处理
8.3.2.1 防保科/急诊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诊部门,接诊记录必须登记详细,详细询问流行病史及疫情接触史,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由医务科召集应急专家组成员。应急成员要求在15 分钟内到达,分管领导必须同时到场协助指挥,并在 1 小时内通知上级卫生部门及疾控部门。全体医护人员服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要求的工作岗位进行救治,并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和储备的物资及其他科室的抢救设施。
8.3.2.2 经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小组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援助要求。
8.3.3 信息统计与报送: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防保科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在规定时限内向应急指挥小组报告信息统计的情况,按相关法律法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
8.4 保障措施
8.4.1 设施、设备及物资:
8.4.1.1 设备科对急诊科、感染科、负压病房等救治设施优先供应配置,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进行使用登记。
8.4.1.2 设备科同时保证防护用具呈备用状态。
8.4.1.3 总务科保证污水处理、水电气供应、电梯维护修理。
8.4.1.4 信息科保证网络系统、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稳定运行。
8.4.1.5 药剂科定期清查备用药品,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的药品供应。
8.4.1.6 医务科与市急救中心协调保证转运车辆呈备用状态。
8.4.1.7 院感办负责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和院感流程质量控制,指导医疗废物处置。
8.4.2 人员:由总务科、设备科、信息科、药剂科、后勤服务中心、营养科负责人等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8.4.3 人员防护:由院感办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采取不同人员防护措施。
8.5 事后恢复
8.5.1 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总指挥按照规定程序宣布应急反应终止。
8.5.2 善后工作:
8.5.2.1 院感办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使医院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状态。
8.5.2.2 所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案归档交由病案室完成。
8.5.2.3 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或表彰。
8.5.2.4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5.2.5 医务科负责进行总结,经医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小组会议确定形成文字,根据情况更新本预案。
8.6 培训及演习:
8.6.1 医务科负责制定专家组及应急救治队伍的成员名单。
8.6.2 医务科组织日常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常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诊断、治疗,各种急危症的抢救措施,传染病的消毒、隔离、防护措施,新发传染病知识的紧急培训等。
8.6.3 医务科一年两次对全院进行应急演练,通讯设备畅通情况,人员在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否迅速到位,药品、设备、防护设施、救援物资、车辆是否处于应急状态。应急医疗救援人员对应急救治知识掌握程度、应急处理能力等。
8.7 预案管理与更新
8.7.1 公布实施预案:本预案的草案或修改稿,经上报医院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应急办负责对全院公布。
8.7.2 应急预案的维护及管理。由医务科负责定期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预案的效能进行评估,并进行相应的修改(至少两年一次)。
九、相关文件
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 例》(国务院令第 376 号,二○○三年五月九日公布)
9.2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3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9.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37号,2006 年 8 月 24 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