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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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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 分类:医院文件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8-01 13:53
  • 访问量:

【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明光市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分类:医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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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8-01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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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和市直单位选拔任用其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的负责人(以下简称股级干部)。

  第三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应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按规定职数配备。未经编制部门审批,严禁新设或变相新设股级机构和股级职位。股级职务名称以“三定”方案和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名称为准。

  第五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有胜任岗位需要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四)应是编制内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并符合任职岗位所需要的身份要求;

  (五)提拔担任股级职务的一般应当工作满三年;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提任正股级职务的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在副股级岗位工作的经历,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岗位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条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任前通气。各单位党委(党组)在讨论决定股级干部任免之前,要与市委组织部通气(通气表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科)。

  (二)民主推荐。市直单位内设机构股级职位:民主推荐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市直单位所属单位股级职位:民主推荐由所属单位的班子成员、所属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乡镇(街道):民主推荐由乡镇(街道)公务员,所属站、所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单位人数在30人以下的,民主推荐由全体人员参加。民主推荐结果一年内有效。

  (三)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后,在得票较多的人员中产生考察对象,同时防止简单以票取人。民主推荐得票率低于30%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应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组织考察。组成考察组,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并明确一名党员领导同志担任组长。考察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考察驻乡镇(街道)下属单位的股级负责人时,须听取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的意见。考察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情况等。

  (五)讨论决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股级干部任免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于分歧意见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讨论决定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六)任前公示。对拟任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3至5天。根据任前公示情况,按下列要求分别作出予以任用、不予任用或暂缓任用的决定:

  1、没有反映问题,或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2、所反映问题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前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在下一次党委(党组)会上进行汇报,并研究决定是否任用。

  (七)任前谈话。根据单位党委(党组)工作分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对决定任免的人员进行任免谈话,谈话时要明确指出考察中了解到的不足和问题。

  第七条 实行股级干部职务任免备案制度。股级干部任职后,要在两周内将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任职文件、党委(党组)研究干部的会议记录及任前公示等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和干部监督科)备案,人社部门凭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备案表为股级干部办理调资手续。

  第八条 实行股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股级干部选拔任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向市委组织部作出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人事冻结或主要领导成员已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或调整股级干部的;

  (二)破格提拔干部的;

  (三)个别特殊需要的股级干部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直接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一次集中调整股级干部数量超过10人,或一次提拔股级干部数量超过5人的;

  (五)市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的;

  (六)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干部,影响期满后3年内拟提拔使用或重新任用的;

  (七)因工作需要新设股室配备干部的,超职数配备干部的,聘用工人身份人员任职的;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实行股级干部职务任免全程纪实制度,按照《明光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办法(试行)》(明组字〔2007〕24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实行组织部门派员列席下级党组织研究干部工作会议制度。市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派员列席会议的单位并告知该单位;被确定为派员列席的单位需在会议召开的前两天,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会议的时间及讨论决定干部的人数、职位等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股级干部轮岗交流、竞争上岗、任职回避制度。

  (一)坚持股级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按照《明光市市直机关中层及以下干部交流轮岗办法(试行)》(办秘字〔2012〕87)文件执行。

  (二)市直单位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股级职位出现空缺或需要进行人员调整、交流的,可以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工作按照《关于市直单位竞争上岗的若干意见》(明组字〔2008〕24号)文件执行,竞争上岗方案须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进行。

  (三)严格执行股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人事、纪检监察、财务以及班子成员本人分管范围内的股级职务。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股级干部任职决定,市委组织部将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明光市人民医院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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