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医院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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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8-01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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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明光市人民医院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试行)
【概要描述】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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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通过考察,对干部德、能、勤、绩、廉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第四条:干部考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院领导班子(党政联席)领导下,由人事科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考察组及干部考察工作人员。
二、考察分工
第六条:院人事科负责全院干部考察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
三、考察程序
第七条:考察对象确定后,按考察分工实施考察工作。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考察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明确考察目的、内容、方法步骤、谈话范围和时限要求等。考察工作方案由人事科提出,院领导班子(党政联席会)审定。
2、同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科室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初步方案,向负责人事领导汇报,经人事科及考察组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院领导班子报告。必要时,院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可直接听取考察情况汇报。
7、院领导班子(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人选后,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没有问题或有问题经调查核实不影响提拔使用的,按规定程序履行任职手续;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影响任职问题的,经院领导班子(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后,不予任用。
四、责任和权利
第九条:院领导班子(党政联席会)人事科负责组织实施并具体指导干部考察工作,提出考察工作方案,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拟任领导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考察组负责落实考察工作方案,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考察意见,形成规范的考察材料。
在干部考察中,考察组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科室领导的意见。考察中发现干部重大情况或反映,有的可以通过个别谈话了解情况,有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党支部了解清楚并作出结论。
考察工作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以及考察谈话情况,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考察工作中谈话记录必须客观、真实。考察谈话记录使用专用纸并编码,考察工作结束后,要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将考察过程中形成的原始材料整理订卷,留存备查,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建立考察情况适度公开制度。将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结果及考察组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选择适当时机、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进行反馈。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干部主管部门采取书面通知、张榜公布、个别谈话、会议通报、通过被考察科室主要负责人转达等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将上述需要反馈的内容,分别向群众和被考察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反馈。在做好反馈工作的同时,对确有问题的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对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导,要在主要领导帮助下进行思想整顿和必要的组织调整。
第十二条:考察人员的责任:
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
2、深入了解、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
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4、起草考察材料,考察组成员署名签字。
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考察人的权利
1 .根据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选择灵活有效的考察方式方法。
2 .查阅相关资料,找干部群众谈话,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考察对象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
3 .要求提供考察工作必需的条件以及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以便全面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的主要表现。
4 .依据考察情况对考察对象明确提出倾向性意见和建议。
5 .有权拒绝其他人,包括不相关领导询问考察情况的要求。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独立、负责地开展考察工作。
6 .干部考察人员因考察干部而遭到打击诽谤的,有权要求组织予以澄清事实和处理相关人员。
7 .当考察人员与考察组集体形成的意见不一致时,考察人员有权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做出书面说明。
明光市人民医院
2018年8月1日